(一)秘密通訊自由是民主國家表現自由的一種,憲法亦明文規定尊重人民私生活之自由,倘秘密通訊自由得以橫加侵害,則人民私生活之自由,勢將受其影響。基於夫妻之間家庭維繫、工商秘密探查、政治利益維護、暴力討債等等,均利用現代科技竊聽、錄音或錄影設備,導致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,日漸盛行。本隊97年12月初,接獲線報指稱:活躍於大台北地區專門替徵信業者竊接電話線路慣犯徐○○(綽號:老頭),受僱於多家民間徵信業者,假冒大台北地區電信、電力公司線路查修人員,侵入大樓電信箱非法竊錄電話。(二)徐嫌曾犯有侵入大樓電信箱竊錄電話等多項前科,卻不知悔改,竟以此為業接受大台北地區多家徵信業者委託,穿著電信、電力公司維修人員制服,冒充線路查修人員,朦混進入由徵信業者或委託人所提供電話裝機地址,於樓梯間電信主箱或戶外電信交接箱,利用電信專業設備找出被監察電話線路後,將該線路延伸至其他樓層或鄰近地點所掛設之電信偽裝箱內,使用微型錄音設備竊錄他人電話通訊,不定期將竊錄他人電信通訊所得之錄音資料,送交予各徵信業者或委託人,據以收取高額費用。(三)徵信業者本身就具備跟監及埋伏專業技能及熟知警方偵辦手法,偵辦初期出現瓶頸腸枯思竭一時無法突破案情。警方專案小組成員則祭出高科技工具反制,實施遠距離跟監及埋伏,專案小組技高一籌蒐證完整,讓徵信業者百口莫辯,坦承犯案不諱。(四)98年01月21日16時左右徐嫌騎乘機車穿著電信公司維修人員工作服伺機犯案,警方見時機成熟,攔查徐嫌並出示證件暨搜索票執行搜索,當場在機車置物箱查扣上述贓證物,並坦承供述係由全國最大連鎖「○統徵信社」委託及其他不特定人竊聽裝設微型錄音設備並更換、交付竊聽所得之錄音帶。警方積極深入追查其他共犯及委託竊聽之徵信社,擴大偵辦。轉載自:http://www.cib.gov.tw/
徵信社,徵信
- Jan 31 Sun 2010 21:24
偵破退役少校勾結全國連鎖徵信社非法竊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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