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  民國95年8月2日內政部警政署新聞資料發稿單位:刑事警察局偵九隊●新聞稿1則□背景資料份 □照片  聯絡人:組長孔令果●請立即發布□請於95年8月3日發布  行動電話:0920-632656F.I.R飛兒樂團未發行「飛行部落」專輯在網路部落格流傳侵權案一、偵辦單位:刑事警察局偵九隊、二、發布時間:95年8月2日三、查獲地點:臺北縣四、查獲少年:蘇○○五、查獲贓證物:無六、案情摘要:(一)日前F.I.R飛兒樂團新專輯「飛行部落」尚未正式發行時,「飛行部落」、「GetHigh」、「天天夜夜」、「雨櫻花」等四首新歌卻已在網路部落格(blog)上流傳,刑事局偵九隊接獲F.I.R所屬華納唱片公司報案即著手偵查。(二)案經警方調查得知,蘇姓少年瀏覽申設在香港的音樂分享論壇網站,下載F.I.R飛兒樂團當時尚未發行的上述四首mp3檔案後,上傳至自己所申設之部落格,以標題為「《試聽》F.I.R-4首新歌完整版」公開在網路上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,經警方通知到案說明,蘇姓少年對上述犯行坦承不諱,警方依法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偵辦。(三)國內最近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,部落格版主普遍引用他人文章、圖片或音樂豐富自己部落格內容,這種與網友分享他人著作的行為,已牽涉到著作權法之重製規定,而部落格版主放在網誌內的音樂,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,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「公開傳輸」行為。刑事警察局呼籲網友應注意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,不可一味以分享之名侵害版權所有人的權益,於部落格中播放市面上的流行音樂,此為「音樂著作」、「錄音著作」之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行為,利用他人的著作,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,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,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轉載自:http://www.cib.gov.tw/
徵信社,徵信
  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w88585213 的頭像
    w88585213

    大男人心態到底是什麼

    w885852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